(2015)海民初字第2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季鹏诉张黎明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3,张×4,张×5,张×6,张×7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474号原告张×1(曾用名张×2)。被告张×3。被告张×4。被告张×5。法定代理人李x1(张×5之女)。被告张×6。被告张×7。原告张×1诉被告张×3、张×4、张×5、张×6、张×7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张×7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3、张×5、张×4、张×6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1诉称,被继承人张x8与王x1系夫妻关系。2003年9月28日,张x8因病死亡。2013年11月17日,王x1因病死亡。张x8与王x1婚后生育子女六人,长女张×3、次女张×4、三女张×5、长子张×6、次子张×7、三子张×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表示将xxx房屋(以下简称102号房屋)遗留给我继承。父母去世后,我依据父母的遗嘱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时,有的被告不协助办理,导致我不能继承遗产,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02号房屋由我继承,并要求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张×7辩称,张×1所述情况属实,我同意张×1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张x8与王x1系夫妻关系。张×3、张×4、张×5、张×6、张×7、张×1系二人之子女。102号房屋系张x8与王x1生前共有之房产。2000年11月,王x1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9月28日,张x8因病死亡。2013年11月17日,王x1因病死亡。1998年10月22日,张x8、王x1书写《字据》一份,内容为:“xxx(即102号房屋)一居室房子,我百年之后归小六(张×1)所有,因为他守我近,他住一门,我住2门,他的房子太小,两小间房才17米,放不下东西,不够住的。自1994年这房子是他管理,马桶堵塞、电器、水管煤汽(气),如果那坏了都是他找人修理。因为我们两是一个单位,在医务室拿药,报销药费领工资,大部分的事是他给办的,我因病几次住医院,开支票,办理进、出医院手续也都是他办理的,今后这事那事的也不会少,所以xxx的房子给小六(张×1)是对的。立字人王x1,1998年10月22号。同意以上意见,应该给季鹏。张x8(加盖名章),1998年10月22日”。庭审中,张×1就诉讼请求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字据》、(2014)西民初字第10097号民事判决书、甘家口派出所证明、102号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予以证明。张×7对张×1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张×3、张×5、张×4、张×6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经询问,张×1表示愿意自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死亡医学证明书、《字据》、(2014)西民初字第10097号民事判决书、甘家口派出所证明、102号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张x8与王x1立遗嘱将102号房屋留给张×1继承,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持异议。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张×1依据上述遗嘱主张102号房屋归其继承所有,请求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3、张×5、张×4、张×6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x1名下位于xxx房屋归张×1所有。二、张×3、张×4、张×5、张×6、张×7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张×1到相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张×5、张×6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张×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宇军人民陪审员 李蜀晋人民陪审员 王燕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