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宋杰与路正虎、王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路正虎,王增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第2477号原告宋杰,居民。被告路正虎,居民。被告王增友,居民。原告宋杰与被告路正虎、王增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正虎、王增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杰诉称,2015年11月30日,被告路正虎、王增友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249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49000元。被告路正虎未作答辩。被告王增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杰与被告王增友系朋友关系,后通过王增友与被告路正虎相识,2015年11月30日,两被告因购买金属丝原料在原告处借款204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30日,2016年1月19日,两被告又在原告处借款45000元,两次借款两被告均出具了欠条交由原告收执,后原告宋杰多次催要上述款项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因缺少资金分两次在原告处共借款249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交由原告收执,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两被告对上述款项应负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宋杰自愿要求两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正虎、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杰借款24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7日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被告路正虎、王增友负担(原告宋杰已预交,被告路正虎、王增友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34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曹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