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83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836号罪犯毛国标,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梅江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国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七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毛国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毛国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国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1月20日,共获嘉奖15次;2015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因(2014年度)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取得三科合格获得监狱记功1次。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国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国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晓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