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何志向与何广顺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向,何广顺,赵大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172号原告何志向,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何广顺,男,1945年1月25日出生。被告赵大连,女,1956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向与被告何广顺、赵大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志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志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何志向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何志向七十五元。审判员 刘秉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