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于雪峰申请执行席宏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5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席某某,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于某某申请执行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于某某与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席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永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