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会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会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83号罪犯刘会争,男,汉族,1963年9月3日生,小学毕业,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泗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会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宿中刑终字第026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会争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二次裁定,对该犯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刘会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会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会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依法执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会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主刑期自2009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