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243号原告: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体育局三楼。法定代表人:周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梅,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长征路176号。负责人崔小中,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荣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为发动机号码1415E020377R的新车(后登记号牌冀C×××××)、冀C×××××挂号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主车为263790元,挂车8991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座*1座、第三者责任险(主车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挂车50000元),均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主车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挂车自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被保险人均为原告。登记车主均为安杨,第一受益人均为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9日5时20分许,秦永亮驾驶被保险车辆沿省道20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左旗辖区228公里加20米处,遇冰雪路面、驾驶人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滑后侧翻。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永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113484.88元,其中车辆损失98195元、评估费2900元、司机秦永亮医疗费389.88元、施救费1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前赔偿原告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陈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一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