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陶锡雪与陈秀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锡雪,陈秀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268号之二原告:陶锡雪,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胡继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能,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刘良根,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皖0506民初268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陈秀能名下的苏A号轿车一辆。现原告陶锡雪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秀能名下的苏A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