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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陶锡雪与陈秀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锡雪,陈秀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268号之二原告:陶锡雪,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胡继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能,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刘良根,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皖0506民初268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陈秀能名下的苏A号轿车一辆。现原告陶锡雪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秀能名下的苏A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