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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0429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冠中与王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冠中,王建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4**民初214号原告杨冠中,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口县。被告王建宇,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冠中与被告王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冠中于2016年4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冠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冠中撤回对被告王建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荣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