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许慧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许慧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485号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然、陈涵,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许慧俊。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慧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垫款项60466.93元,并承担违约金6694.61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从各期垫付之日起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继续计算至付清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按揭购车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购车手续,原告依据银行要求为被告提供贷款担保;若被告延期归还贷款,在原告代偿或垫付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每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2013年8月8日,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申请借款本金150673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3N0305705的《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后,银行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然自2014年11月起,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截止2015年10月20日,原告为被告向银行垫付了贷款总计60466.93元。此后被告未履行上述代偿款的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慧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款项60466.93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0月20日的违约金6694.61元,并自2015年10月21日起继续支付相应违约金(以60466.9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1480元,由被告许慧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朱浩卿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