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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海峰、郑春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海峰,郑春燕,王长剧,林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520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燕,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朱海峰。被告:郑春燕。被告:王长剧。被告:林婷婷。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峰、郑春燕、王长剧、林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