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张亚明与鹤壁宝马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明,鹤壁宝马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王保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5351号原告张亚明,男,198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翟秀兰,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鹤壁宝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军,执行董事。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13号。委托代理人张红山,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浚县。系公司员工。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森,经理。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被告王保平,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明诉被告鹤壁宝马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王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明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保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亚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明撤回对被告王保平的起诉。审 判 长 郎军山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人民陪审员 武扬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自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