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05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翰、李升国、李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俊翰,李升国,李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5044号之一原告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由晓慧,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俊翰。被告李升国。被告李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翰、李升国、李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军翰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李俊翰所有车辆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俊翰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G****号宝马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徐辉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840号*单元*层*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