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区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455号原告:区某,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高云,系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玲珠,系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区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某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区某负担。审判员 冯载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钻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