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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乐培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04号罪犯陈乐培,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乐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乐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9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陈乐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乐培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8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另,该犯考核期内被扣2分。该犯先后于2014年9月1日、2015年12月4日缴纳罚金,共计人民币1万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乐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乐培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润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