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晏恺与张小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晏恺,张小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张晏恺,男,200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法定代表人郎红,女,1979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晏恺母亲。被执行人张小风,男,1976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昌图县,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梨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5935.56元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该案委托其他法院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梨民一���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