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谢德胜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胜,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011号申请执行人:谢德胜,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庆,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谢德胜与被执行人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德胜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庆已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谢德胜协商,并履行完该案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谢德胜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庐江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程爱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