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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7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张希荣、马爱芹、刘秀丽、王印杰、王海荣、赵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张希荣,马爱芹,刘秀丽,王印杰,王海荣,赵俊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78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负责人曲戈涛,职务行长。被告张希荣。被告马爱芹。被告刘秀丽。被告王印杰。被告王海荣。被告赵俊玲。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诉被告张希荣、马爱芹、刘秀丽、王印杰、王海荣、赵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现因被告刘秀丽、王印杰下落不明,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东兴审 判 员  韩萌萌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栗红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