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士京被执行人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希友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逸和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所欠混凝土款319583元。2016年01月12日本院以(2016)鲁0113执10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