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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邝安杰与上海鸿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安杰,上海鸿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612号原告邝安杰,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4673。被告上海鸿斌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臧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安杰诉被告上海鸿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安杰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安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安杰负担。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