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照全诉刘才、高树军、第三人王作林地面硬化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全,刘才,高树军,王作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60号原告:王照全,男,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通榆县。被告:刘才,男,54岁,汉族,住通榆县。被告:高树军,男,48岁,汉族,住通榆县。第三人:王作林,男,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照全诉被告刘才、高树军、第三人王作林地面硬化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照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75元,由本院退返原告。审 判 长 胡文建审 判 员 刘福临人民陪审员 胡东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 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