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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照全诉刘才、高树军、第三人王作林地面硬化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全,刘才,高树军,王作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60号原告:王照全,男,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通榆县。被告:刘才,男,54岁,汉族,住通榆县。被告:高树军,男,48岁,汉族,住通榆县。第三人:王作林,男,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照全诉被告刘才、高树军、第三人王作林地面硬化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照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75元,由本院退返原告。审 判 长  胡文建审 判 员  刘福临人民陪审员  胡东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 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