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2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从某、刘某甲等与朱某某、刘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某,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朱某某,刘某丙,陈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凡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273号之二原告从某.原告刘某甲。原告刘某乙。原告冯某某。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洪亮,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被告刘某丙。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超楠,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启军,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从某、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刘某丙、陈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从某、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某、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从某、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景申审判员 田孝红陪审员 苏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