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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山岭、蔡兰等与肖威、陈春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谢山岭。申请执行人蔡兰。被执行人肖威。被执行人陈春华。申请执行人谢山岭、蔡兰诉被执行人肖威、陈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山岭、蔡兰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肖威支付赔偿金135430.37元。二、被执行人陈春华支付赔偿金16898.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春华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谢山岭、蔡兰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威、陈春华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肖威、陈春华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西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