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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亚诉被告陈某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亚,陈某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1127号原告陈某亚,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一组。被告陈某民,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亚诉被告陈某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亚负担。审判员  任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