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杨文友与付树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友,付树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334号原告:杨文友。被告:付树亮。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友与被告付树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文友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