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红梅诉吴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梅,吴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548号原告:吴红梅,女,汉族,28。委托代理人:范兴明,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吴刚,男,汉族,34岁。原告吴红梅与被告吴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才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红梅与被告吴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红梅诉称:吴红梅、吴刚于2009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吴昊阳,吴昊阳现年7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打架。吴刚不尽丈夫责任,对吴红梅不管不问,时常对吴红梅实施家庭暴力,将吴红梅身体多处打伤。由于吴刚不珍惜夫妻感情,致使吴红梅、吴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吴红梅、吴刚现已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吴红梅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刚离婚;婚生子吴昊阳归吴刚抚养,抚养费由吴刚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归吴刚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吴红梅承担。吴刚辩称:吴刚不同意离婚。虽然生活中有时拌嘴,自己也打过吴红梅,但结婚已7年了,也有了孩子,夫妻之间有感情。吴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吴刚2015年12月自己到澳门打工,一个半月后吴红梅打电话要离婚,吴刚就回来了。经审理查明:吴红梅与吴刚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吴昊阳。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打架。吴红梅于2015年12月初到吉林市打工,后吴刚到澳门打工,一个半月后吴红梅打电话告诉吴刚要求离婚,双方协商未果,吴红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吴刚离婚,婚生子吴昊阳归吴刚抚养,抚养费由吴刚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归吴刚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吴红梅承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本院认为:吴红梅与吴刚系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虽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打架,但只要双方本着为家庭、为孩子着想,互谅互让、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庭审中吴红梅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吴红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红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