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1678、1679、168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余定泉,余定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678、1679、1680、16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4604599-X)。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299号。负责人:杨仁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30428-7)。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九鼎村。法定代表人:余定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定泉,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余定雅,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浙0603民初2308、2317、2326、23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定泉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镜湖山庄碧桂园9幢的房屋(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湖塘字第××号),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定泉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镜湖山庄碧桂园9幢的房屋(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湖塘字第××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定泉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镜湖山庄碧桂园9幢的房屋(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湖塘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倪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琳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