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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其林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其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87号罪犯何其林,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1999)东中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其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何其林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1999)粤高法刑终字终字第100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何其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因罪犯何其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8日以(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因罪犯何其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经本院先后于2006年5月10日、2008年4月14日、2009年12月3日、2011年6月17日、2012年12月20日以(2006)东中法刑执字第1355号、(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1053号、(2009)东中法刑执字第2975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559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3130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十一个月、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何其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其林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8次,2013年3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12月共获得表扬6次,2015年4月、2015年1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3月、2015年4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考核期内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其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其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郭庆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