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忠诚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09号罪犯朱忠诚,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惠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忠诚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于2014年9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朱忠诚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314.34分,获表扬13次,获嘉奖3次,获立功1次,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被评为石河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忠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忠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6年9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