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403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翠,王天宇,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翠,女,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姚寨镇田庄村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宇,男,201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普济河道101号。法定代表人:肖福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少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秀翠、王天宇申请撤销对(2015)东少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东少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