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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增帅与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李增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新亮,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增帅。上诉人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1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19日,李增帅因民间借贷纠纷将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诉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付清借款15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称,该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在莱阳市,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莱西市人民法院认为,2015年5月至9月,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三份《借据》,案件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之内,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与原审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相同。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本案应由莱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虹审判员 许凌屏审判员 许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