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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与王德双、石洪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王德双,石洪云,山东汇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日通物流有限公司,淄博老于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宏森运输有限公司,穆树林,于伟伟,张元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南定支行。住所地,淄博市站点区南定镇花园路**号。被执行人王德双。被执行人石洪云。被执行人山东汇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号云龙国际*座*层。被执行人淄博日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鸿运物流园**楼**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双。被执行人淄博老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十路南段鸿运物流园。法定代表人:于伟伟。被执行人淄博宏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十路南段鸿运物流园。法定代表人:穆树林。被执行人穆树林。被执行人于伟伟。被执行人张元增。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