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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3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晟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君岭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晟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君岭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3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晟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良渚街道西塘河村。组织机构代码:59664705-8。法定代表人密国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君岭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旺疃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979188-3。法定代表人纪钊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杭州晟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君岭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与2016年4月1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