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志超、骆一荭与李乔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超,骆一荭,李乔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544号原告王志超。原告骆一荭。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强、孙振政,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乔兵。原告王志超、骆一荭诉被告李乔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超、骆一荭女撤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