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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志超、骆一荭与李乔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超,骆一荭,李乔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544号原告王志超。原告骆一荭。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强、孙振政,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乔兵。原告王志超、骆一荭诉被告李乔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超、骆一荭女撤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