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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汪水平与刘佩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水平,刘佩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913号原告汪水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宏勇、马跃勋,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佩。原告汪水平诉被告刘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被告出具的欠条及送货单起诉,要求判令:一、刘佩支付汪水平加工费111642元,从2015年1月20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所有费用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刘佩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加工承揽事实如下:定做人:刘佩。承揽人:汪水平。标的:加工服装。欠款金额:加工费97509元、辅料款14133元,合计111642元。付款期限:2015年1月22日前付1万元、1月26日前付5万元、2月10日前付清余款。本院认为,汪水平为刘佩加工服装,刘佩应当支付相应的加工费,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佩支付原告汪水平加工费人民币1116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佩支付原告汪水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述第一项未付的加工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3元,由被告刘佩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刘佩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若君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