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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查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13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查某某。1996年3月至2001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四次。2015年10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因其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无人照顾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查某某在其居住的凉州区胜利街15号地建公司家属院2号楼2单元家中向吸毒人员薛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薛某身上查获用绿箭口香糖包装纸包裹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0.20克,净重0.11克;从查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及用白色透明塑料包裹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0.50克,净重0.46克。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查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现诉请建议对被告人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查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丈夫被强制戒毒,家中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无人照顾,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查某某在其位于凉州区胜利街15号地建公司家属院2号楼2单元的家中向吸毒人员薛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查某某身上查扣毒资20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从薛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11克。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查某某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46克。另查明,1996年3月至2001年3月被告人查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四次。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0月1日12时许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同年10月1日该局决定立案查处。2、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在薛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在查某某处扣押现金200元、“诺基亚”手机1部及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3、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明从薛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经称量毛重为0.2克;从查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经称量毛重为0.5克。4、现场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查某某和薛某的尿检报告均呈阳性。5、鉴定意见书,证明从被告人查某某和薛某处扣押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两小包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份。6、毒品收缴收据,证明凉州区公安局收到被告人查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的毒品海洛因0.57克。7、通话清单,证明2015年10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查某某与薛某联系贩卖毒品的事实。8、抓获经过说明,证明2015年10月1日,侦查人员在凉州区胜利街15号地建公司家属院内抓获被告人查某某的经过。9、凉州区公安局巡警大队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0月1日巡警大队民警抓获贩毒人员查某某后,因其家中有两名幼女尚无人照看,民警先后到西大街街道、凉州区福利院、武威市救助站、武威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协调孩子寄养事宜,各单位均认为不符合寄养和救助条件。10、强制戒毒决定书,证明1996年3月至2001年3月被告人查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四次。11、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1日11时28分,他给查某某打电话说要取200元钱的东西(指毒品海洛因),后他到了查某某的家里,给了查某某200元钱,查某某就从自家柜子的一块玻璃板上刮下来一点毒品,然后用一张绿箭口香糖纸包起来交给他,刚出门就被警察抓住了。2015年9月25日上午10时许,他还从查某某处购买过100元的海洛因。12、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10月1日中午12时许,薛斐斐(薛某)给她打电话,欲向她购买200元钱的海洛因,后薛某到她家,她用绿箭口香糖包装纸给薛某包了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薛某给了她200元钱离开家后,有人敲门,打开门是警察被当场抓住了。她的毒品是2015年9月29日从一个回民处购买的。13、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查某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各证据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对证明被告人查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令,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毒资200元及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闫会德人民陪审员  胡全基人民陪审员  王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爱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