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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玉红与顾东升、尹立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红,顾东升,尹立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663号原告杨玉红,居民。被告顾东升,居民。被告尹立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责人袁晓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红与被告顾东升、尹立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玉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