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7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111号原告周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程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