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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258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新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磊,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大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