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2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特15号申请人:周书红,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申请人: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杨校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学钧,该公司主办会计。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周书红、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书红、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含山县铜闸陶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确认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欠到周书红运输费178394元,分两次支付,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78394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100000元;如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当次未按时支付,当次加付违约金12000元;如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每次均按时支付,周书红自愿放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大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