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太仓市浏河镇稳得福大酒店与朱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浏河镇稳得福大酒店,朱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3193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浏河镇稳得福大酒店。经营人吴建斌。被执行人朱浏红。太仓市浏河镇稳得福大酒店与朱浏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朱浏红结欠太仓市浏河镇稳得福大酒店餐饮款48630元,由朱浏红分期支付: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7月止,于每月月底之前支付太仓市浏河镇稳得福大酒店2000元,并于2017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太仓市浏河镇稳得福大酒店2630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协商一致,今后再无纠葛。如果朱浏红有任意一期未按约支付,太仓市浏河镇稳得福大酒店有权就未付款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508元,由朱浏红负担。因朱浏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浏河镇稳得福大酒店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9138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浏河镇xx村房产,案外人郭万华另案中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异议审理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汽车已在银行设定抵押,暂未查控到,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另案案外人异议审理中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及暂未查控到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