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秀与吴东伟、郑雪华、吴艳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吴东伟,郑雪华,吴艳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2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女,汉族,教师,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吴东伟,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郑雪华,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吴艳雷,女,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李秀与被执行人吴东伟、郑雪华、吴艳雷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东伟、郑雪华、吴艳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东伟、郑雪华、吴艳雷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因被执行人吴东伟名下的六间店面正处拍卖中,待财产处置后再按比例分配给申请人,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4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62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