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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明东与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东,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421号原告杨明东,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交桂路89号5楼。法定代表人文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东诉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东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1008.5元,由原告杨明东承担。审判员  何国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敦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