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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任海泉诉邹美元、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泉,邹美元,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697号原告任海泉被告邹美元被告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物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泉诉被告邹美元、银河物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海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海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任海泉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