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任海泉诉邹美元、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泉,邹美元,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697号原告任海泉被告邹美元被告赤壁市银河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物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泉诉被告邹美元、银河物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海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海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任海泉负担。审判员 童仁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