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成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成功,侯翠香,李士庆,尉振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3593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连林,男,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李成功,男,生于1965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侯翠香,女,生于1964年4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士庆,男,生于1969年7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尉振军,男,生于1963年4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成功、侯翠香、李士庆、尉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赵连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成功、侯翠香、李士庆、尉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3年7月15日,被告李成功由被告李士庆、尉振军担保从我社借款80000元,借款于2014年7月14日到期,借款月利率为10‰。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至今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成功、侯翠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士庆、尉振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被告李成功、侯翠香、李士庆、尉振军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未予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李成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李成功提供借款8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7月14日,借款月利率以10‰计算,如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被告李士庆、尉振军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7月15日,原告将80000元借款转入被告李成功个人帐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四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被告李成功与被告侯翠香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5日,被告侯翠香为原告书具借款夫妻认同书一份,被告侯翠香对本案所涉借款予以认同,并自愿以自有全部财产提供担保并承担一切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各1份、借款夫妻认同书1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成功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李士庆、尉振军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成功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李成功与被告侯翠香系夫妻关系,此借款应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人李士庆、尉振军为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成功、侯翠香未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李成功、侯翠香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李士庆、尉振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成功、侯翠香、李士庆、尉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功、侯翠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借款利息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8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0‰加收50%计算)。二、被告李士庆、尉振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成功、侯翠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良盛人民陪审员 任文俊人民陪审员 张传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