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冯润享与潘伟昌,彭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润享,潘伟昌,彭彩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377号原告冯润享,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10。诉讼代理人徐东剑,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亨平,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伟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172。被告彭彩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123。原告冯润享诉被告潘伟昌、彭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徐东剑、黄亨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7日,被告潘伟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公司财务陈顺心的账户向其转账25万元,被告潘伟昌在2015年6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及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承诺在当年6月29日之前偿还原告。但被告潘伟昌至今尚欠原告238928.82元及利息4301.71元未还。此外,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彭彩萍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潘伟昌、彭彩萍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38928.82元及利息4301.71元(以238928.82元为本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调整诉请本金为24万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0月2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被告未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身份证及婚姻登记卷宗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借款借据、转账凭证一张,证明原告与被告潘伟昌存在借贷关系,是转账之后,由被告潘伟昌出具借据,并且是在原告开办的佛山市嘉润纺织有限公司出的借据。3、证人证言及陈顺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涉借款是陈顺心受原告所托转账给被告潘伟昌。两被告未举证,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在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6月17日,被告潘伟昌向原告借款25万元,同日原告委托陈顺心向潘伟昌的银行账户转款25万元。2015年6月18日,被告潘伟昌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借到原告25万元,承诺在6月29日前还款。另查,被告潘伟昌与彭彩萍于1995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在2015年10月26日还款15000元,至2015年10月26日被告应付利息5000元,扣除利息5000元剩余的10000元抵扣本金,至此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4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潘伟昌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潘伟昌在借款到期后未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24万元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被告潘伟昌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未清偿借款,构成违约,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彭彩萍的责任问题。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未举证借款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故案涉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彭彩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潘伟昌、彭彩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润享清偿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10月2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474元,由被告潘伟昌、彭彩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凤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