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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冉瑞香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330号罪犯冉瑞香,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瑞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4日以(2003)渝高法刑���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4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4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7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23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冉瑞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冉瑞香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瑞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瑞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