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济南科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科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科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林祥,该公司总事长。本院在执行济南科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济南科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款共计2757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3元未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的标的总额28006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282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