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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邹某甲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甲,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1215号原告邹某甲。被告柯某。委托代理人陈春松,黄石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邹某甲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永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甲、被告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春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柯某于2005年自由恋爱,200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子邹某乙,××××年××月××日育有一女邹某丙。原、被告恋爱期间,感情不是很好,但由于被告在此期间怀了孕,其家属威胁原告,要么赔偿被告100000元,要么以原告强奸被告报案。原告迫不得已于××××年××月××日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原告为了避免争吵就呆在网吧或者跟朋友外出散心,引起了被告的猜疑,被告还逐个给原告的朋友打电话。被告的这些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双方无法再生活下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邹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邹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邹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结婚证。被告柯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其与被告在恋爱期间感情不好以及是受被告家人威胁才与被告结婚,这些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在外有第三者插足才提出离婚。被告从育有一对儿女考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柯某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与李红、任双的聊天记录。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原告邹某甲与被告柯某认识后并恋爱,双方感情尚好,××××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8月25日原、被告生有一子邹某乙,××××年××月××日生有一女邹某丙。2016年3月7日,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信任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甲与被告柯某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夫妻间缺乏信任产生家庭矛盾,双方可以在互让互谅,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后,应有和好的可能。况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邹某甲与被告柯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永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