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张公杭与曹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公杭,曹有清,张公杭,曹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038号原告:张公杭,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曹有清,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张公杭与被告曹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曹有清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胡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妹 来源:百度搜索“”